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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來的工人的車票能否抵扣?
對于勞務派遣的用工形式,勞務派遣人員發生的旅客運輸費用,應由用工單位抵扣進項稅額,而不是勞務派遣單位抵扣。
也就是:誰用工、誰抵扣!
先看看車票抵扣的政策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的相關政策規定:
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納稅人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暫按照以下規定確定進項稅額:
1.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為發票上注明的稅額;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的,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航空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價+燃油附加費)÷(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鐵路車票的,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的進項稅額:
鐵路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3%)×3%
再看看抵扣期限的政策
1.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認證或登錄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進行確認,并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2.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應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申請稽核比對。
3. 《交通運輸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開具等有關事項的公告》(交通運輸部、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66號)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符合規定的通行費電子發票后,應當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登錄本省(區、市)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查詢、選擇用于申報抵扣的通行費電子發票信息。
車票是否有抵扣期限答案明確了
1. 若是取得的是購買國內旅客運輸服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則應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認證或登錄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進行確認,并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2. 若是取得的是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外的車票,則沒有抵扣期限的規定,不受360天的限制。
抵扣誤區
1. 抵扣不一定需要認證;
2. 認證了不一定允許抵扣;
3. 允許抵扣的不一定是專票;
4. 專票不一定需要認證后才能抵扣;
5. 當月認證不一定允許當月抵扣;
6. 有稅率發票不一定讓抵扣;
7. 無稅率發票不一定不讓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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