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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服務外包咋來的“納稅人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按照經紀代理服務繳納增值稅,其銷售額不包括受客戶單位委托代為向客戶單位員工發放的工資和代理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為發放的工資和代理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p>
在此情形下“人力資源外包服務”這個名詞“閃亮登場”,這個詞在一些地方的立法中,又被演繹或表達為“人力資源服務外包”。因此,“人力資源服務外包”=“人力資源外包服務”,實質一個意思,均源自47號文。47號文將原來的營業稅下的代理服務上升為增值稅下的外包服務,并明確該類外包服務應當差額納稅普票結算。
人力資源服務外包咋變形的
2016年還有一件大事,《勞務派遣暫行規定》明確的勞務派遣用工比例不能超過10%的執行,自2016年3月1日開始。在此背景下,原來的派遣業務主要向外包業務轉型。在轉型的過程中,在2016年5月1日之前,外包是營業稅的語境,在2016年5月1日之后,外包是增值稅的語境。勞務派遣業務差額納稅的,外包業務全額納稅,因此,單純的派遣轉外包在營業稅語境下增加了交易成本,在增值稅語境下,外包增值稅可以作為進項抵扣,交易成本增加并不明顯。
對于很多沒有抵扣項的企業或已經享受了地方稅費優惠的企業,不能進行抵扣,因此企業產生了基于降低交易成本的外包需求,即,外包差額納稅。而什么外包可以差額納稅呢=“人力資源服務外包”,有興趣的各位可以百度一下“2016年營改增人力資源服務外包迎來春天”類似的文章,均是這個套路。
人事外包服務流程有哪些?因此,人力資源服務外包由47號文中的“代理服務”內涵被演繹為“用工轉型的外包”內涵,目的是為了普票差額結算,導致了概念的變形。
人力資源服務外包咋出事的
2015年至2018年全國各地產業園風起云涌,而各地產業園政策大同小異,在這些政策中,最刺激行業的政策就是“財政獎勵”或“稅費返還”,其中增值稅返還力度較大,而增值稅指的必然是外包業務。但一些人力資源公司為享受激勵政策,將公司承接的一些代理業務,非外包業務,例如:代發工資,代繳社保等本來應當按照普票差額結算的業務,以外包的模式來呈現,以專票全額納稅的方式來體現,進而去享受財政獎勵或稅費返還。實現了代理與外包的隨意轉換。
代理與外包之所以可以進行隨意轉換,是因為法律規定與操作的不一致。
人事外包服務流程有哪些?法律上:
代理不涉及勞動關系的歸屬,勞動關系在企業,不在人力資源公司;外包涉及到勞動關系的歸屬,勞動關系在人力資源公司,不在企業。
人事外包服務流程有哪些?操作上:
因代理業務導致勞動關系與社保繳納的割裂,很多地方社保經辦機構,在代理員工出現工傷后,以沒有勞動關系為由拒絕進行理賠,導致代繳保險存在風險。為彌補這種風險,行業內一般采取了由代理公司跟員工簽訂一份“假合同”,僅用于繳納保險,不作為勞動關系的存續依據。
最終的表現形式:代理=有合同+有工資+有社保;外包=有合同+有工資+有社保。在經濟合同模糊的情形下,兩者沒有區別。“而人力資源服務外包很好的實現了兩者之間的模糊,這個詞實質是代理的內涵,名字中有外包的字樣?!币虼?,人力資源服務外包,可以是代理,可以是外包,可以普票差額結算,也可以專票外包結算。
如此情形,如此操作,不出事都不好意思。人力資源服務外包究竟是啥
說這么多,人力資源服務外包究竟是啥,很簡單47號文說的特別清楚,屬于經紀行為,屬于代理行為。人力資源服務外包屬于“雅稱”,“人事代理”屬于“俗稱”。
為了解決上述“變形”與“出事”的問題,《條例》第三十條,特意強調,人力資源公司提供人力資源服務外包的,不能改變“用人單位與個人的勞動關系”,即人力資源服務外包下,個人的勞動關系應當建立在企業,不能建立在人力資源公司,應當與企業直接簽訂勞動合同,不允許以人力資源服務外包的名義做企業用工類的外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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